夏洛特沐恩基督教会
夏洛特沐恩基督教会会章
(11-29-2018)
第一章:宗旨和信仰宣告
1. 宗旨
我们是一个大家庭,通过福音更新的生命,恩典满溢的社区,及跨文化的宣教,来彰显神。
2. 信仰宣告
2.1圣经:我们相信圣经是神的话。是人被圣灵感动所写,且是神有关他自己向人类的启示。圣经有66卷书,其内容全然无误。它对人类信仰和行为具有权威和充足的引导。
2.2神: 我们相信 只有一位永活的真神。他是宇宙的创造者,救赎者,保守者和治理者。他在永恒中以三个位格存在。这三个位格是父, 子, 圣灵。这三个位格拥有同等的权能和荣耀。
2.3耶稣基督: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是上帝永恒的儿子,且是所有被救赎者的救主。他由圣灵感孕, 为童贞女马利亚所生。因着他自己的顺服而完全了神的律法; 借着他在十字架上代替性的受死, 他使人得以从罪中被救赎出来。他死后复活, 升天,现在坐在上帝的右边为一切信徒代求。
2.4圣灵:我们相信圣灵是神。他使人能够明白真理,并且高举基督。他让人为罪,为义, 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 他呼召人到救主面前,使人重生。他培育基督徒品格,安慰信徒,赐人属灵恩赐使人通过他的教会服事神。
2.5救恩:我们相信救赎是神的恩典,因着信靠基督而来。基督用自己的血为信徒获得永远的救赎。除了对于基督的个人信心外,再无别的救赎。那些因着基督为神接纳,借着圣灵成圣的人, 绝不会从恩典的地位坠落, 而会恒忍到底。
2.6教会: 我们相信主耶稣基督的新约教会乃是受洗之信徒的地方性的聚集,借着信仰之约和福音的团契而连接。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包括所有世代,不同语言不同民族中被救赎的人。
2.7礼仪:我们相信洗礼和主餐乃是主耶稣设立的唯一的两种礼仪,其目的是要透过象征性的表示,提醒信徒由主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恩。
2.8 将来的事:我们相信末了基督会在荣耀和权能中再来,到时候所有被救赎和未被救赎者都要复活并受审判。被救赎者将进入永远的荣耀,而未被救赎者将被定罪,接受永远的惩罚。
3. 有关信仰和行为的最终权威
以上信仰宣告并未涵盖我们信条的全部内容。圣经—作为神所默示的,神的无误的话语,是神有关真理, 道德和人类正当行为的最终权威, 是我们所有信仰的唯一的和最终的源头。 事关夏洛特沐恩基督教会的信仰,教义,行为,制度和纪律方面,我们的长老团乃是圣经诠释和应用的最终权威。
第二章:教会治理结构
所有条例和决策过程都当和神的话,即圣经相一致。
1. 法人代表:
所有法人代表须是教会会员。教会法人代表是:长老团的正副主席,秘书和司库。主任牧师担任长老团主席, 副主席由非教牧长老担任。主席主持长老团会议,亦主持提交长老团的计划和行动。
2. 长老:
2.1 资格:长老最重要的品格是敬虔。
提摩太前书3:1-7–1.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2.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3.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4.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5.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6.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7.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提多书1:6-9–6.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7. 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8. 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9.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
被提名担任长老者,必须至少是本教会经常会员两年,妻子必须是信徒,且属同一教会会员。 此外,被提名者必须在他的钱财,时间和精力方面表现出对于教会的委身。
2.2 责任:
长老对于教会在敬拜,团契,见证, 教育,宣教和其他事工方面负有监督之责。长老应示范和教导圣经的属灵品格,为事工装备信徒,形成制度,祷告,教导,持守教义,监督教会纪律,牧养群羊。长老团在所有决策事务中带领和牧养教会,包括召集所有会众进行讨论,建议,提供信息,祷告,和/或表决(使徒行传6章和15章); 或者为会众进行决策 (使徒行传6章, 15章,希伯来书13:17;提摩太前书5:17;帖撒罗尼迦前书5:12)。
2.3 遴选与任期:
长老由长老遴选委员会进行遴选。该委员会由主任牧师任主席,成员包括两位现任长老,执事会之现任主席以及前任主席。教会过渡时期之牧养团队—牧养事工团队,将担任首任长老遴选委员会。 一经长老团的遴选和认定过程结束,就立即解散牧养事工团队。
长老团中,教牧成员不得超过三人,非教牧服事的长老数目至少比教牧成员多出一位, 但不应超过教牧成员数目之两倍。长老团的构成应适当地代表英文部和中文部的会员。
在长老团第一个三年任期结束后,非教牧长老可立即进入第二任期服事。 但是在连续两个任期之后,非教牧长老必须卸任一年以后方有资格重新进入长老团服事。若有意外空缺, 或者非教牧长老任期未到但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主任牧师将从卸任长老中提名一位非教牧长老填补空缺。或者由以上遴选过程产生一位长老以填补未尽任期。
长老一旦按立/设立,他将一直是教会长老, 直到下列情形发生:他(1)依教会会章被取消资格;(2)辞职;(3)不再是夏洛特沐恩基督教会会员。
教牧长老由主任牧师向长老遴选委员会提名在长老团任职。在取得长老遴选委员会无异议推荐后,再由全教会认可。
在长老团三年任期结束后,教牧长老可立即进入第二任期服事。若有意外空缺,或者教牧长老任期未到但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主任牧师将提名一位教牧长老,并依前述程序产生一位教牧长老以填补未尽任期。
非教牧长老由长老遴选委员会甄选。长老遴选委员会将为那些名单上的候选人祷告,并讨论他们是否符合圣经所列长老资格,然后将与候选人面谈。若长老遴选委员会中有成员是候选人之一, 而且该成员有意此职,则他将不能继续留在长老遴选委员会。一经获得长老遴选委员会无异议推荐,候选人名单将交予全教会认可。
2.4 会议
长老团将定期举行会议。定期会议的日程应知会全体会众。如有需要,长老团可召开特别会议, 有时亦可举行紧急会议。
需票决时, 出席人数应有长老团总人数之三分之二。遇所有决策事项时,长老团应竭力争取一致。任何票决事项需有与会投票者三分之二多数方能通过。
长老团每三个月至少应与执事会举行一次联合会议,并由长老团决定联合会议讨论和表决的事项。由长老团选举一位非教牧长老主持该联合会议。
2.5 执行纪律和长老资格终止
凡涉及长老问题之处理,当因循马太福音18:15-20以及提摩太前书5:19-20之原则进行。对于长老的控词应交由长老团。长老团将由一团队对控词进行调查。 该调查团队构成如下: 执事会主席,二位卸任长老, 二位在任长老,但涉事长老不在其列。长老团将进行调解以求和解,如果不可避免,则当适当执行教会纪律。若事情的确不可逆转,在调查团队的支持下,长老团应提请全教会终止该涉事长老之长老资格。
3. 主任牧师
主任牧师是教会之属灵领袖,将负责领导教会按照圣经教导实现教会之使命和宗旨。 一旦教会主任牧师职位空缺,教会将甄选和呼召主任牧师。
甄选过程
当教会主任牧师职位空缺时,夏洛特沐恩基督教会的长老和执事将担负教会稳定的属灵责任。此责任包括:
3.1召集教会为圣灵的带领进行祷告,并设立定期祷告会。
3.2组成由四位长老任职的委员会,其职责是联系临时讲员,直到教会选出代理牧师为止。
3.3长老团将负责甄选一位代理牧师,直到教会找到新的主任牧师为止。
3.4形成主任牧师甄选委员会。 长老团将寻求会众提名, 并在主任牧师职位空缺一个月之内形成一个有七位成员组成的主任牧师甄选团队。该牧师甄选团队的构成应当适当代表会众中弟兄和姐妹的比例。 长老团应在主任牧师甄选过程的候选人寻找,时间安排,报告和投票诸事项中,对主任牧师甄选委员会进行支持, 属灵引导和帮助。
3.5主任牧师甄选委员会的推举将构成提名。该委员会每次只应请一位候选人来供会众考虑。选举采用投票制,且需投票者之四分之三多数方能通过。如此甄选的主任牧师应当一直服事到以下情形发生:主任牧师自己要求终止在本教会的服事,或者教会要求终止该主任牧师在本教会的服事。主任牧师应当至少在辞职生效两个星期前通知教会。
4. 执事
4.1 资格
最重要的品格是敬虔。
提摩太前书3:8-12–8.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9.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10.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然后叫他们作执事。11.女执事(原文作女人)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心。12.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
被提名执事者及其配偶必须至少是教会经常会员一年以上,而且必须在 时间,精力和钱财方面表现出对于教会的委身。原则上,在任长老的妻子不应担任执事,夫妻也不应同时担任执事。
4.2 责任
按照圣经,执事乃教会之领袖和仆人。他们的任务是同牧师以及长老团一起服事,以带领教会达成其使命。
4.3 遴选和任期
长老团将向会员大会提交执事提名人选以求认可。执事以三年轮转的方式任职。三年任期满后,必须至少卸任一年方可重新担任执事。执事的任务是和牧师,长老并事工团队一起服事,以执行牧养事工,带领教会达成其使命和宗旨,关怀教会会员以及社区其他成员。
执事们每年选举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以及执事团队认为必要的其他服事人员。
4.4 会议
执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并知会全体会众定期会议之日程。若有需要票决之事项,需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但执事会应竭力寻求全体无异议通过。若有事项需投票表决,需出席者三分之二多数方为通过。
5. 委员会
经长老团提议,教会可组建常设或临时专设委员会以执行行政或专项事工任务。
5.1 常设委员会
教会常设委员会有:财务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宣教委员会。由长老团提议,教会亦可组成临时专设委员会。
5.2 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圣经教导和教会章程,每一委员会应负责建立必要的规则和运行制度,以执行相关之行政和专项事工任务。
5.3 委员会成员资格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教会经常会员一年以上,而且必须在 时间,精力和钱财方面表现出对于教会的委身。
5.4 任期
常设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轮转制,且每年当有三分之一新任成员。委员会成员当自己选举一人任主席。
5.5 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并知会全体会众定期会议之日程。若有需要票决之事项,需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但委员会应竭力寻求全体无异议通过。若有事项需投票表决,需出席者三分之二多数方为通过。
第三章: 会员
1. 会员资格
有意成为本教会会员者,需依教会制度认同本教会信仰宣告并接受洗礼,或陈述此前得救经历并出示受洗凭证。本教会有权决定成为会员的条件和人选。
2. 新会员培训
有意通过信仰告白和陈述成为本教会会员者,需完成新会员培训。 一经完成培训,并满足教会会员之其他条件,就可成为教会会员。此会员之身份将由教会秘书在下一教会年度大会中进行报告。
3. 会员权利
仅经常会员方有权利在教会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中就选举和任何相关问题进行投票。仅教会经常会员方有资格成为教会领袖以及教会各委员会成员之人选。
4. 会员责任
每一位会员均应积极参与沐恩教会之各项事工。参与方式包括: 崇拜, 查经班,主日早晨各项服事,为教会及其领袖祷告,财物的奉献,按照自己的恩赐在教会的各项事工服事。
5.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资格将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而被终止:
5.1 会员自己要求终止会员资格。
5.2 会员迁离之后,其会员资格将被列入“非经常会员”;一年之后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5.3会员逝世。
5.4按要求转入另一浸信会,或已经加入另一宗派教会。
5.5 符合下面第六款者。
5.6 除终止会员资格之外, 如某会员未能参与教会活动,长老团可提议将此会员放入“非经常会员”之列。
6. 纪律
教会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温和地挽回任何不悔改以及/或者对教会有搅扰性的会员。如有此等情形的会员,其对教会将会产生危害,长老将依循马太福音18:15-17 以及圣经其他教导采取措施以解决问题。如必须终止某会员的会员资格,必须有长老团正式会议的一致同意。
第四章: 教会礼仪
1. 洗礼
对于任何因信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并表明愿意委身跟随基督为主的人,本教会都将为其施洗。完成教会洗礼班课程的领洗者,原则上应以浸入水中的方式接受洗礼。洗礼由主任牧师,或由他授权的任何人主持进行。
2. 圣餐
教会每月举行一次圣餐,或由主任牧师决定其他恰当的时间举行圣餐。由主任牧师或他指定的人主领圣餐。任何承认耶稣基督为救主和生命之主的人,均会被邀请参与。
第五章:教会不动产之置买与售卖
1. 不动产之置买
教会不动产之置买需在教会特别会议或年会中,由教会会员之三分之二投票同意方可进行。契约需由教会法人主席或副主席,以及教会司库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2. 不动产之售卖
教会不动产之售卖需经由教会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中多数会员同意方可进行。过户手续需由教会法人主席或副主席,以及教会司库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第六章: 教会财务
1. 预算
财务委员会将与教会全体领袖团队协作准备年度预算。预算需首先由长老团同意,然后提交教会年度大会认可。
2. 会计记录
财务委员会将确保收到的所有奉献和为所有目的收到的资金都会记录在案,并遵循财务系统的规则和条例—无论是联邦的,州政府的,还是地方政府的。
3. 银行账户
教会将维持由财务委员会批准的银行账户。财务委员会将决定有权签发支票或支付款项之人选。长老团主席或副主席, 司库或教会法人秘书可签署财务决议案或合同,并加盖教会法人印鉴。
4. 获取贷款/债务
在征得教会特别会议或年度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同意的条件下,教会可进行借贷,以及抵押教会资产作为借贷保证。借贷将由长老团主席或副主席,以及教会司库执行。
第七章: 教会聚会
1. 崇拜
教会每个主日将有聚会,且在其他不同时间聚会以敬拜神。敬拜,祷告,赞美,讲道,教导,布道乃是此类聚会之要素。主任牧师或其所指定人选将带领聚会。
2. 特别聚会
为扩展神国举行的特别聚会以及教会其他聚会将在教会行事历上明确标示。
3. 教会常规会议
教会将在指定时间举行年度会员大会, 并且每个季度都当向会众报告教会现况。教会亦将就年度预算,确认某些全职事工人员,长老人选,执事人选,常设委员会,教会任何不动产的获取或处置,债务,会章修改等方面举行投票表决。
4. 教会特别会议
为考虑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事务,以及衡量其重要性和紧急性,教会可召集特别会议。至少应该在召开特别会议前两星期告知会众,除非事情特别紧急,使这类通知变得不切实际。通知的发出方式应遵循如下原则:每一位经常会员均应有机会获知会议事项。仅长老团有权召集教会特别会议。
5. 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由按照正当程序所召集和通知的教会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出席会员构成。
6. 会议规则
所有涉及投票表决的教会会议均应遵循罗伯特秩序规则。
7. 投票
在教会年度会议或教会特别会议中,表决可经由发音,起立,举手或投票进行。除非该会章中或法人条款中已有明文规定,一个动议若获得表决者三分之二多数,就算有效通过。只有参与会议的会员才有权表决。但是,以下事项表决需四分之三多数方能通过:主任牧师的选任,会章修改, 以及长老团认定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8. 教会会员的动议
教会之任何会员均可在教会的年度大会提出主要动议。此类动议应立即备案,以供教会会员,长老团以及各委员会进行适当处理,为了保护会众。动议提出两个星期内就应告知教会。若事关紧急,长老团应该召集教会特别会议以便对该动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会员和教会各委员会可在教会年度会员大会或者教会特别会议上提出修改教会章程。提出修改会章的会员或委员会应当动议对教会会章进行修改, 并向与会的每位会员提供建议修改的书写文件。为确保完全透明,长老团应当在教会办公室和网页上提供此书写文件,以备会员详阅。会章修改的提议应该知会整个教会。
长老团要指定一个委员会来审阅所提议的修改内容,以保证所提出的修改内容和教会章程之其他条款, 以及其他有关的教会程序和条例不相抵触。该委员会当将审阅结果呈报长老团。如果所提议的修改内容同教会章程之其他条款, 以及其他有关教会程序和条例不相抵触, 嗣后该委员会要在下一次教会特别会议上将会章修改建议提请全教会核准。如果与会投票者四分之三同意修改内容,则该修改内容应被采纳。如果所提议的修改内容同教会章程之其他条款, 以及其他有关教会程序和条例相抵触,则此类建议当被撤回,不予考虑。但提议者可适当修改动议,并于下一次教会常规会议或特别会议中重新提请考虑。
~ The End ~